顺德区伦教木工机械商会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一、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印章严格按规定使用。
第二条 本会文件、重要证明信、报告等用印,须经会长签字批准后使用。用印人要当面与印鉴管理人员接洽,不得让外单位人员代替。非经会长同意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及文件上盖印。
第三条 财务专章由会计人员保管,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正确使用。
第四条 办公室要建立用印登记簿,用印必须登记,以便备查。原则上任何人不得携带公章外出。
第五条 本会印章须经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使用。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办事。凡由于印鉴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当事人承担。
二、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一个文号,即“伦木商字×[ ×号]
”。适用于以商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商会印章。
第二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三条 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签发。
第四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五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六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七条 协会商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九条 协会商会财务专用章由协会商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协会商会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 协会商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二条 协会商会印章遗失、缺损或出现非正常情况无法收回时,应及时在《珠江商报》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循正当渠道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