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伦教木工机械商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顺德区伦教木工机械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事项;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上一届理事会决定下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的人选,并提交新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当届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会成员与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财团洽谈投资开发事宜必须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执行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