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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会员大会制度

2016/3/15 15:54:34

顺德区伦教木工机械商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顺德区行业协会管理制度》和《顺德区伦教木工机械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家以上3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章程的修改进行表决;

    二、表决通过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别重大事,有半数会员或四份之三的理事会成员动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