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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教木工机械商会章程

2015/10/28 17:03: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顺德区伦教木工机械商会”,英文名称“ SHUNDE  LUNJIAO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WOODWORKING  MACHINERY”。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在佛山地区注册的木工机械及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为主等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指导,团结各木工机械企业,增进友谊,交流信息,协调关系,发展经济,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发挥民营经济的作用,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和木工机械行业的开拓、创新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经济促进局,同时接受顺德区工商联合会、顺德区社会工作部及伦教社会工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发挥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与发展国内外行业间的友好往来,促进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合作,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信息,开拓市场,推动木工机械行业的发展。

(三)制定并监督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良好的行业经营环境,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四)参加与举办专业展览会,交流国内外行业技术经济发展的经验,促进技术交流、经贸洽谈和技术合作。

(五)组织会员参观考察、调查访问及各种联谊活动,促进企业间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培训工作,帮助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培养,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

(七)建设商会的宣传平台,通过网络、编印信息刊物、各类活动,宣传国家政策、行业资讯、会员动向等,引领行业的发展方向。

(八)承接政府职能,积极参与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推动行业的发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商会采用团体会员制,由在佛山地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木工机械及相关企业自愿加入,企业会员代表一般由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经营者担任。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商会,并能参加本商会活动;

(三)具有法人资格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从事木工机械科研、设计、制造、经营等的企事业单位;或从事与木工机械设备配套产品的科研、设计、制造、经营、咨询服务等企事业单位;

(五)有三个以上会员推荐;

(六) 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商会发出入会确认函和会员牌;

(四)交纳当年的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商会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服务包括不限于:

1.1工商、税务、金融、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咨询服务;

1.2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经商会核准后,提供信誉保证;

1.3对会员企业之间有违行规的不良竞争进行调解;

1.4在商务活动中,使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木工机械商会”会员称谓。

(二)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对本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并且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向理事会提出;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有权要求商会向政府反映有关生产技术、经营上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和商会制订的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商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情形:

(一)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并经理事会同意,在商会网站公示;

(二)会员一年无特殊原因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发生以下情形,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一)会员违反商会章程,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拒不整改;

(二)会员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对商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三)会员在经营中存在侵犯其它企业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会员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低价恶意竞争的情形,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等。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 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三) 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8000元;

(四)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五) 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六) 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八)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对章程的修改进行表决;

(二)表决通过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别重大事件,有半数会员或四份之三的理事会成员动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和副会

长多名、理事多名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大会的决定、决议事项。秘书长列席参加理事会会议。

首届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下一届的理事会成员由上一届的理事会提出理事的备选人,由理事会在理事备选人中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候选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实行多数通过的方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依次当选,如应当选的最后一个理事会成员名额出现相同得票时,对该同票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应进行一次再投票选举,若同票候选人经再选举后仍出现同票,由在之前投票中已当选的本届理事会成员对该名额投票作出决定,投票采用相对多数票通过的方式决定。选举结果应通报会员,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事项;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上一届理事会决定下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的人选,并提交新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当届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商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方案;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商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各项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时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组织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负责协调副会长审核、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执行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对外进行交往活动,重要事项须经理事会确认后方可代表;

(五)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发布有关重要合同、文件、决议、声明、呼吁等;

(六)报请理事会并经理事会通过,任命下列人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七)负责组织实施审核本会财政预算、决算工作;

(八)负责处理会员的投诉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为推动行业的发展,可经理事会提议,邀请社会上名望显赫人士为本会荣誉会长、顾问等职务,并由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条  曾担任本会会长者,离任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聘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曾担任本会副会长,离任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聘为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非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监事长、监事。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监督本会理事及工作人员依照《章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理事会聘任,必须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的工作和协调能力,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处理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事务;

(二)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方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经理事会通过,报会长批准;

(五)出席会长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缴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商会账册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修订的章程经2015年12月16日第七届会员大会决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