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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2021/9/15 10: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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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贴息标准和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对佛山市制造业企业使用金 融机构“数字贷”或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给予全额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获得贴息金额最高 3000 万元[12], 贴息期限最高 3 年。不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 不属于贴息政策奖补范围。 


(二)纳入贴息范围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上浮 150 个基点,贷款合同签订日期须在本实施细 则有效期内。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要求 

1.在佛山市内依法设立满1年或以上、经营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单个企业每年获得贴息金额最高 3000 万元:以自然年为计算单位)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信用广东”网站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3.不存在市、区工信部门经管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逾期未验收的情况。 


(二)申报项目要求 

1.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佛山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投资目录清单要求。 

2.实施地必须在佛山市内。

三、实施流程

(一)备案申报。企业于每月 10-15 号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金融服务专区(https://fsfczj.foshan.gov.cn/rongdan/) 提交项目备案资料。

 

(二)备案审核。由辖区工信部门于申报结束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项目备案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获得备案编号;不通过审核的项目下一申报周期重新申报。


(三)贷款申请和发放。通过备案审核的企业在佛山扶持 通平台“金融超市”自主选择“数字贷”等金融产品并提出贷款申请。贷款机构审查通过后签订合同并发放贷款,同时向佛 山扶持通平台报送企业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发放日期、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交易对手等信息)及 还款计划等业务台账,后续按要求上传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贷款贴息。企业按贷款合同正常还本付息,贷款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还本付息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贷额、实际使用贷款额、已还贷款额、已还利息额、交易对手等信息)同步至佛山扶持通平台;在贷款机构系统与佛山扶持通平台对接期间,贷款机构于每月30号前将企业还本付息等数据 上传至佛山扶持通平台。佛山扶持通平台对贷款机构上传的数据进行自动校对,形成贴息白名单发送至各区财政部门指定的贴息代理机构。贴息代理机构收到贴息白名单后,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对应企业的银行账户。


(五)资金清算。各区贴息代理机构按约定每月定期将已贴息企业台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已贴息金额等信息) 同步至佛山扶持通平台以及区工信、财政部门,以此作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依据,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期首笔贴息 资金发放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将贴息资金清算拨付至贴息代理 机构。


(六)项目跟踪。项目自贷款发放日期之日起,企业每半年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资料上传佛山扶持通平台。各区工信部门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不通过的暂停该项目贴息,企业补充完善资料后恢复该项目贴息(暂停贴息期间产生的利息不予补贴)。贷款机构要定期跟踪项目贷款使用情况,每季度末将检查报告上传至佛山扶持通平台。 


(七)项目结束。企业还清贷款或贴息年限已达3年,贷款贴息工作结束。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企业将项目建设涉及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和专项审计报告上传至佛山扶持通平台,各区工信部门审核项目贷款用途是否与项目备案内容一致,通过后项目结束。 


(八)用途核查。贷款贴息过程中,市、区工信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备案项目,核查项目贷款使用情况是否与项目备案内容一致。

四、各方权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佛山市制造业企业数字 化智能化转型发展项目贷款贴息工作,制定并每年随申报通知发布年度佛山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投资目录清 单,按一定比例抽取项目核查贷款使用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通过佛山扶持通提供技术支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金融超市”的建立、“数字贷”金融产品的范围制定、准入审核、上架发布和管理等工作。


(三)各区工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备案审核、项目贷款使用情况抽查、项目结束审核等工作,加强风险管理,与贴息代理机构签订协议。鼓励各区工信部门与贷款机构签订协议共同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四)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贴息资金的保障工作,与贴息代理机构、区工信部门及相关单位签订协议。

 

(五)制造业企业

1.企业申请的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实施该项 目备案内容。

2.同一企业正在实施的备案项目原则上不多于 5 个。

3.项目通过备案后半年未提出贷款申请的,该项目备案作 废,项目如需贴息须重新备案。 

4.同一备案项目只能获得一家贷款机构的一个贷款合同。

5.贷款项目首次未如期还本付息的,暂停项目贴息,企业恢复还本付息后恢复项目贴息(暂停贴息期间产生的利息不予补贴);贷款项目再次发生未如期还本付息的,终止项目贴息并视情况追回已贴息资金。

6.企业未通过市、区工信部门贷款使用情况核查或未通过 区工信部门项目结束审核的,终止企业所有项目贴息,视情况 追回已贴息资金。

7.配合做好贷款申请审查、贷款使用情况核查、后续相关绩效评价、审计等各项工作。8.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若干措施》奖补资格,应追回全部已贴息资金,并按照失信惩戒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贷款机构

1.同一企业获批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企业备案项目的计划投入金额(项目计划总投入金额-项目已投入金额)。 

2.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管, 按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数字贷”项目业务台账,定期上报贷款发放情况和企业还本付息数据等,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 整性、合规性负责。 

3.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从借款申请受理、贷前调 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贷款风险,确保借款人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 

4.积极、尽责开展不良融资项目的追收与处置工作。 

5.负责配合做好应收回贴息资金的追缴工作。 

6.负责业务档案保管,配合提供各职能部门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相关贷款资料。

(七)贴息代理机构负责贴息资金的代理支付工作,与辖区工信、财政等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对提交的已贴息企业台账 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中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5:65的比例共同承担,市级财政承担部分及时和各区清算。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3日。